广电总局重申网上境外影视管理规定 版权动画同在列

广电总局重申网上境外影视管理规定 版权动画同在列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申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定中指出网上的境外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其中除了境外的电影、电视剧之外,动画、视听节目等也包含其中。

  目前,国内视频网站引进国外动画、影视时一般都采用网站自审的形式,当然前提的确是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过广电此次重申,似乎是在提醒各大视频网站,自审时不应“放水”,同时也表明了审核制度会更加规范化,引进时需要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后,才能在本网站播出。同时,自2015年4月1日起,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呵呵

  以下为广电的新闻原文: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通知,重申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通知》指出,为发展繁荣网络文化,在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积极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适量引进播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通知》明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后,在本网站播出。各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格调应当健康向上,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有关要求,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通知》强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应将本网站在播的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于2015年3月31日前按规定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登记。自2015年4月1日起,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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